2008年11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买车委托上牌切莫“私对私”
张松高

  余姚市消保委近日受理一起因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汽车上牌、销售员携款离职引起的消费纠纷,消费者王先生被骗上牌款1.31万元。
  前不久,在上海工作的余姚籍消费者王先生以其母亲的名义,在余姚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2余万元购买了一辆红色两厢福克斯轿车。该公司承诺,提供上牌一条龙服务,王先生就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上余姚牌照。
  由于王先生没带足现金,表示回到上海后把钱汇过来,并把其母亲的身份证交给了销售员陈某,公司出具了身份证收条。销售员陈某提出,上牌费用汇入公司账户取款不方便,要求王先生把钱汇入其个人账户。于是,王先生回上海后把1.31万元汇到了陈某的银行卡上。
  三周后,王先生接到该公司另一位销售员的电话,告知销售员陈某已携款离开。王先生接到电话后当即委托其亲戚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,公司表示要找到陈某之后再处理。在无奈情况下,王先生赶到余姚,要求公司履行协议,而公司则让王先生自己去上牌,等找到陈某再处理。
  余姚市消保委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情况属实,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。公司认为,王先生不应该把钱汇给销售员个人,责任在消费者自己。而王先生认为,销售员是公司的员工,其在销售或服务中代表公司行使职能,公司应主动履行协议。由于双方分歧较大,调解未果,消保委建议王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
  (张松高)
  
  消保委提醒:
  近年来,随着汽车消费的日益活跃,相关消费投诉也有增长趋势。为此,广大购车者在购车时应注意三个问题:一是提车时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擦碰痕迹,并核对发动机和车架号码;二是购车后尽量自己去办理上牌登记,如确需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办的,最好在合同中载明委托上牌的相关事宜,并注明付款的方式;三是如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上牌的,需支付现金应支付给销售公司的财务部门,并索取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,如转账的应把钱汇入公司账户,并保存好相关凭证,千万不可轻信销售员把钱汇到其个人账上,以免上当受骗。